本公司買回產品貨退還商品,減損標準如下:
- 自可提領日第 30 日內 ,以原價價格 100%買回 ,扣除價值減損 0%
- 自可提領日起第 31 日至 45 日 ,以原價價格 90%買回,扣除價值減損 0%
- 自可提領日起第 46 日至 120 日 ,以原價價格 70%買回,含扣除價值減損 20%
- 自可提領日起第 121 日至 180 日 ,以原價價格 50%買回 ,含扣除價值減損 40%
- 自可提領日起起算超過 180 日者 ,不得要求退貨,含扣除價值減損 100%

其他注意事項:
- 辦理退貨時若有贈品需將贈品一併退回。輔銷品除瑕疵品外,一律不得退貨。
- 傳銷商如非因商品瑕疵問題而需辦理退貨者,需自行負擔貨品寄回之運費。
- 「本公司事業」就退換貨之現實狀況,保留最後審查之權利經「本公司事業」檢視後因不符合退貨規定而未獲退款之退貨,應由傳銷商自行取回,若傳銷商在「本公司事業」通知後三十日內未領,視為拋棄商品所有權,退貨將被銷毀。
- 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「本公司事業」終止或解除契約時,傳銷商向「本公司事業」購買之商品,「本公司事業」不予退貨。
可歸責傳銷商事由下之退貨處理規定 :
- 傳銷商因違反國家法令、傳銷商協議、本政策準則或其他損害本公司權益之行為,經本公司撤銷其傳銷商資格者,本公司不予退貨。
- 任何傳銷商有鼓動或教唆其他組織體系傳銷商之下屬銷售小組,行使退貨、解除、終止契約之跡象或行為,導致影響銷售小組和諧及傳銷商權利,經查屬實公司有權中止該鼓動或教唆之傳銷商資格,又情節重大者,撤銷其資格,本公司不予退貨。
- 傳銷商若積壓下屬資料,提供銷售小組作公共排線,或於代辦加入、訂貨手續完成後,留置資料未發還當事人,經公司查證屬實者,得撤銷其傳銷商資格,且公司保有決定其終生不得申請加入之權利,本公司不予退貨。
v. 於辦妥手續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,公司以匯款方式匯入解除契約者指定金融帳戶,連同退款明細以掛號寄還申請人。
vi. 因解約或退貨影響本身或上代傳銷商之獎金或其他福利,該傳銷商所屬上層各級傳銷商,曾因該項交易領取獎金或報酬者,負返還「本公司事業」之義務,「本公司事業」得予扣繳或追回。
vii. 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後,欲再重新申請入會者,需自解除或終止契約 6 個月後始得申請加入,並需重新購置入會商品,但「本公司事業」擁有最終審核權利。
viii. 相關退換貨與退出之申請「本公司事業」均遵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0 條至 22 條規定辦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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